真理大學音樂應用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真理大學音樂應用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114年2月13日系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推動音樂應用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實習相關事務,特訂定「真理大學音樂應用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設置「真理大學音樂應用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內容如下:
一、訂定實習法規。
二、訂定實習合作契約書。
三、規劃及推動實習課程。
四、評估及選定實習合作機構。
五、審查學生實習資格。
六、與實習合作機構共同擬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七、規劃與推動學生實習輔導及訪視事宜。
八、處理學生實習轉介及終止事宜。
九、評估學生實習成效、追蹤處理及檢討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十、處理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意外事件、爭議、申訴等事宜。
十一、其他學生實習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系主任擔任,並召集會議。實習課程開課教師為當然委員。另置委員若干名,由系主任就本系專任/專案教師中遴聘之。並置實習合作機構代表之委員一名、學生代表委員一名。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ㄧ(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提交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議備查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