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奏/行政 實習辦法
真理大學音樂應用學系 演奏教學組 學生演奏實習辦法
102年11月06日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5月2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真理大學音樂應用學系 行政管理組 學生實務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管理組教學研討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二日行政管理組教學研討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目的:
本系為使學生於課堂理論學習之外,透過實際參與校內、外單位之藝術行政相關實務工作,學習專業領域工作經驗,並在實習單位主管與指導老師的指導之下,將所學理論與實務工作相結合,特訂定本辦法。
二、 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音樂應用學系之行政管理組學生。
三、 內容:
1. 實習包含校內與校外實習:校內實習於大一至大四期間進行,內容以本校音樂會及藝文活動為原則,由系主任及指導老師依實際需求分配工作。校外實習包含國內外藝文類團體之短期實習與長期實習,短期實習原則上於大一至大二期間進行,長期實習於大三至大四上學期結束前進行。
2. 校外實習機構之選擇以本系簽約與公告單位為優先考量。校外短期實習由學生自行申請辦理,長期實習由指導老師協助學生,依其志願擇一至二所藝文機構,分發至該單位進行長期實習。學生亦可依個人發展之需求與興趣自行提出實習機構,經系主任及指導老師審查同意後,至該機構進行短期或長期實習。
3. 實習時數:實習總時數最低須達400小時以上(含),所有實習時數須於畢業前完成。其中,
(1)校內實習以200小時為原則,視指導老師分配工作內容與時數而定。
(2)校外短期實習與長期實習總時數須達200小時以上。其中長期實習以150小時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120小時;不足200小時之時數由短期實習補足之。
四、 注意事項:
1. 校外短期、長期實習以寒、暑假期間進行為原則,若欲申請學期中之實習活動,以不影響正常上課時間為先決條件。實務實習完成後,憑成績及格之『實習考核表』方可採認為實習時數,並給予「行政實習」課程成績。
2. 學生實習期間須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與指導。如有發現性質不符之情形,須於一週內報告實習指導單位/指導老師,並向系辦公室反映;如未能改善,經本系核准可提出辭呈,但已實習之時數不列入實習時數計算。既定之實習任務應如約完成,不得中途離職;違反規定者,實習時數不予承認。
3. 學生於校外實習所產生之膳宿旅雜等費用,除實習機構另有規定,均由學生自行負擔。實習期間學生須選擇本校提供之團體保險或自覓保險公司加保平安險,費用自行負擔。
4. 學生實習期滿,由實習單位(校外實習)或實習指導老師(校內實習)填寫實習考核表,作為成績考核依據。實習考核項目包含:(1)出席情況 (2)操守、工作態度及學習能力 (3)人際關係與溝通能力等。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
5. 實習工作週記:學生於實習期間須每週撰寫實習工作週記,於次週五前繳交紙本,以利指導老師進行評估與輔導。實習工作週記之內容及準時繳交情形,均列入評分項目。
6. 實習報告:學生須於校外長期實習期滿後一個月內、該學期結束之前,提交2000字以上之專題實習報告(以電子檔繳交),作為成績考核之依據。未提交報告者,實習成績不予計分。
7. 成績考核:於實習期間結束後,由實習單位指導者與學校指導老師依據學生實習期間工作表現,及所繳交之實習工作週記、期末實習報告等項目,進行成績考核;校內實習則由該活動指導老師,依據第4點考核項目之表現進行評分。
五、 使用表單:
1. 校內實習:
(1)校內實習時數簽名表
(2)學生實習成績考核表
2. 校外實習:
(1)實習申請表
(2)實習單位同意書(長期實習)
(3)實習單位同意書(短期實習)
(4)實習工作週記
(5)學生實習成績考核表
六、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 校外實習-給單位-表單
2. 校內實習時數簽名表
3. 校內實習組長成績考核表
4. 校內實習簡表
5. 校外實習簡表